江门2017年度城乡医保新生儿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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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如下表):
待遇种类 |
基层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非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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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
基本医疗保险 |
起付标准(元) |
200 |
400 |
600 |
700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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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比例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 |
80% |
80% |
70% |
5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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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元)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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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
起赔标准(元) |
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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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赔付比例(超过起赔标准部分) |
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1万元至6万元 |
6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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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6万元以上 |
7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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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元)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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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门诊 |
每年支付最高限额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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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比例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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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
病种
门诊 |
每年累计支付定额 |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4万元,血友病、重型β地中海贫血3万元,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4800元,儿童孤独症3600元,其他病种详见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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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比例 |
本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40%;非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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