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居民哪些情况下必须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导语 租赁期内,成功申请人才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以上居住权或产权的,必须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余情况见正文。

  承租人退出条件

  (一)租赁期内,成功申请人才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以上居住权或产权的,自获得居住权或产权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租赁期内,因工作变动而离开本市,不再符合租房条件的;

  (三)利用该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房或其所在建筑物严重损毁的;

  (五)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擅自违规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依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约束条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

  (七)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等原因,租赁合同(协议)终止的;

  (八)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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