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会区第一批人才房配租配售方案

导语 本次出售的人才房分别位于海悦天铸华苑项目及骏景湾领誉项目。本次出租的人才房分别位于海悦天铸华苑项目及骏景湾嘉骏花园项目,出租房源共64间房。

  新会区第一批配租、配售人才房

  一、房源情况

  本次出售的人才房分别位于海悦天铸华苑项目及骏景湾领誉项目。海悦天铸华苑8套;骏景湾领誉10套。

  本次出租的人才房分别位于海悦天铸华苑项目及骏景湾嘉骏花园项目,出租房源共64间房。

  配售:

  配租:

  二、配售、配租小区情况

  海悦天铸华苑:

  江门市新会区文华路与新会大道西南侧海悦天铸华苑

  骏景湾领誉

  江门市新会区明德一路46号骏景湾领誉

  骏景湾嘉骏花园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文德路21号嘉骏花园

  具体户型展示可在新会人才安居小程序查看。

  三、购买、租赁对象申请条件及优惠标准

  四、购买、租赁流程

  (一)申请登记

  申请时间:2024年2月29日起。

  购买、租赁申请人需在“葵乡人才”小程序上传以下资料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提交申请:

  1、承诺书(下载网址:http://www.jmxhrc.cn/);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通行证、护照等);

  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相关学历学位认证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荣誉证书等;

  4、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申请人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5、用人单位法定注册登记证书;

  6、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葵乡人才小程序:

  (二)受理审核和公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线受理人才住房购买、租赁申请,对申请人的人才类别进行审核、甄别、分类。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展联合审查,区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指导。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购买、租赁资格审核。经审核资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自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受理顺序以补正资料审核通过为准。

  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入围名单予以登记备案,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通知和统筹购买、租赁相关事宜。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由区委人才办统筹组织开展资格复核工作。

  (三)现场看房

  本批次房源为现房,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拟按照申请批次在指定时间内组织购买、租赁房源集中看房活动。集中看房后,有意者可在“新会人才安居”小程序预约再次单独看房,再次看房后申请人可在3天时间内登录“新会人才安居”小程序确认是否选择购买、租赁房源,若3天后申请人没有确认选择房源,视为不满意房源,可以重新预约看房。

  首次集中看房

  首次集中看房活动时间为2024年3月9日星期六上午10:00,意向参与者可自行前往海悦天铸会所集中(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19928999195),参与者车辆可停放在东门侧露天停车场(停车1小时内免费)。

  后续集中看房活动安排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早上8:30-12:00。

  经过现场看房确定购买人才住房后,由申请人与产权单位签订配售结果确认书。

  经过现场看房确定租赁人才住房后,与管理单位办理租赁登记,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后,管理单位向申请人发放人才住房钥匙。

  如申请人对本批次全部备选房源不满意,可在“新会人才安居”小程序确认放弃本期选房资格,下一期可重新认定人才资格及申请人才住房。

  新会人才安居小程序:

  (四)选房原则

  1、购买房源只有唯一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直接确定配售对象;

  2、购买、租赁房源有多人申请的,人才住房购买、租赁按照高端优先、分层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人才住房应当按照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等顺序依次类推优先购买、租赁。同层次人才之间依据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申请时间的先后以受理通知信息时间为准。

  (五)产权登记

  购买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原则上首期款15日内,按揭款3个月内)缴纳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一并支付)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六)补贴申请和发放方式

  购买申请人购买人才住房的补贴优惠,以其通过“葵乡人才”小程序申请认定人才资格的材料及审批结果为依据,在购房时直接扣减。

  五、符合条件人才范围

  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范围:

  (一)第一类高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级领军人才。

  (二)第二类高层次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授或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博士后人员;省级领军人才。

  (三)第三类高层次人才: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博士学位人员;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

  (四)第四类高层次人才:副教授或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前3名完成人;全日制硕士学位人员。

  (五)第五类高层次人才:高级技师以及省级以上技术能手大奖获得者;其他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

  青年人才范围:

  具有2016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国境外学校)本科学历。

  六、政策咨询

  人才资格认定咨询:区人社局0750-6390323

  人才房源和价格咨询:区国资办0750-6616682,0750-6608062

  人才房公示情况查询:区住建局0750-6618232

  七、其他要求

  购买:

  (一)申请配售人在承诺工作期限内调离我区的,应按未服务年限所占比例计算退回相应的购房优惠金额,并取消再次申请人才住房的资格。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住房配售资格并获得人才住房的,相关部门依法追回所购住房优惠部分金额。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申请人签订了配售结果确认书,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购房款的,视同自愿放弃本次申请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配售的人才住房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流通周转和以本套住房办理抵押(用于购买该住房的公积金及商业按揭贷款除外)。

  租赁:

  (一)申请人入住人才住房后,需履行租赁合同约定,遵守人才住房有关规定,按租赁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自觉遵守小区管理的统一规定。

  (二)人才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人才住房配租实行动态调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须退出人才住房:

  1、购买、获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在新会区已获得私有产权住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的;

  2、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工作变动离开新会区或死亡的;

  3、承租人与另一人才住房承租人组成婚姻关系的,须退出其中1套人才住房;

  4、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时,须退出人才住房。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定符合续签资格的续签协议,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过渡期满后须退出人才住房;

  5、出现其他不符合人才住房安居保障条件或违反租赁合同的情形的。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人才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人才住房的;

  2、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人才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3、擅自对承租的人才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5、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6、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

  7、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8、在人才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物管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9、在人才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经营性活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具有上述第(三)、(四)情形之一,不再符合人才住房资格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按程序退还履约保证金,腾退人才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人才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所在单位须配合完成租金等相关费用的追缴,房屋产权人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人才住房的,应向管理单位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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