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会区人才房申请指南

导语 2024新会区第一批人才房配租配售对象: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详细申请时间、入口、材料见正文。

  新会区第一批人才房申请指南

  房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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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及优惠标准

  购买、租赁对象申请条件及优惠标准:

  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范围:

  1、第一类高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级领军人才。

  2、第二类高层次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授或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博士后人员;省级领军人才。

  3、第三类高层次人才: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博士学位人员;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

  4、第四类高层次人才:副教授或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前3名完成人;全日制硕士学位人员。

  5、第五类高层次人才:高级技师以及省级以上技术能手大奖获得者;其他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

  青年人才范围:

  具有2016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国境外学校)本科学历。

  申请入口及所需材料

  ➤ 申请登记时间:2024年2月29日起

  ➤ 申请登记入口:“葵乡人才”小程序

  ➤ 申请登记材料:

  购买、租赁申请人需在“葵乡人才”小程序上传以下资料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提交申请:

  1、承诺书(下载网址:http://www.jmxhrc.cn/);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通行证、护照等);

  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相关学历学位认证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荣誉证书等;

  4、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申请人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5、用人单位法定注册登记证书;

  6、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其他要求

  购买:

  1、申请配售人在承诺工作期限内调离我区的,应按未服务年限所占比例计算退回相应的购房优惠金额,并取消再次申请人才住房的资格。

  2、申请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住房配售资格并获得人才住房的,相关部门依法追回所购住房优惠部分金额。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3、申请人签订了配售结果确认书,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购房款的,视同自愿放弃本次申请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配售的人才住房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流通周转和以本套住房办理抵押(用于购买该住房的公积金及商业按揭贷款除外)。

  租赁:

  1、申请人入住人才住房后,需履行租赁合同约定,遵守人才住房有关规定,按租赁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自觉遵守小区管理的统一规定。

  2、人才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人才住房配租实行动态调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须退出人才住房:

  ① 购买、获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在新会区已获得私有产权住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的;

  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工作变动离开新会区或死亡的;

  ③ 承租人与另一人才住房承租人组成婚姻关系的,须退出其中1套人才住房;

  ④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时,须退出人才住房。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定符合续签资格的续签协议,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过渡期满后须退出人才住房;

  ⑤ 出现其他不符合人才住房安居保障条件或违反租赁合同的情形的。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人才住房:

  ①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人才住房的;

  ② 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人才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③ 擅自对承租的人才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④ 承租人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⑤ 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⑥ 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

  ⑦ 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⑧ 在人才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物管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⑨ 在人才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经营性活动的;

  ⑩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具有上述第(三)、(四)情形之一,不再符合人才住房资格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按程序退还履约保证金,腾退人才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人才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所在单位须配合完成租金等相关费用的追缴,房屋产权人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人才住房的,应向管理单位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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