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二选一吗

导语 作为生育保险待遇之一,生育津贴主要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

  江门市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二选一吗?

  不完全是。

  作为生育保险待遇之一,生育津贴主要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具体发放标准,一般为本人生育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可以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不过,从业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其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

  备注: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拓展信息

  首先需要注意,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计算提醒: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常见问答

  一、产假工资怎么支付?

  (1)产假工资领取的前提条件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2)重要提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举个例子:

  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该员工在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二、生育津贴申领规则是什么?

  (1)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x乘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2)生育津贴领取的要求是什么?

  大部分城市想享受生育保险福利,都需要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一定时间(一般是12个月)。但是,近年来,多地都在降低享受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门槛,以及延长可生育津贴领取时间。其中,广东新规定,享受待遇不再受参保满一年期限制。

  (3)女性职工休产假期间,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是不是“二选一”的关系?

  作为生育保险待遇之一,生育津贴主要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具体发放标准,一般为本人生育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可以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不过,从业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其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

  (4)若在妊娠过程中产生意外情况,如早产或流产等,生育津贴的领取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呢?

  根据妊娠情况不同,从业妇女可享受不同期限的生育津贴。生育享受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

  三、奖励产假有没有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广东女职工都能获得98(基本产假)+80(奖励假)=178(天)的产假。

  其中,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那么,80天的奖励产假工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奖励假期间职工是不享受生育津贴的

  也就是说,计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并不等于职工实际休假天数,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换句话说,广东女职工在休完基本产假(98天)后的,80天奖励假是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那具体应该如何支付呢?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因此,企业在奖励假期间支付职工的工资仍然得按正常上班工资标准发放,且不能扣除全勤奖也不能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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