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指南
导语 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中国公民在江门地区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条件?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办理时限与费用呢?放心,江门本地宝小编将信息整理归纳好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办理条件
1、收养人是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2、被收养人常住户口在江门地区的公民。
办理材料
1、收养人提交:
(1)收养人身份证(护照)、回乡证(旅行证)、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犯罪记录等状况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是华侨的需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要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收养人是香港居民的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公证人证明。
③收养人是澳门居民的同时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机构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认证。
④收养人是台湾地区居民需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收养登记前关系证明: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提交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三者亲属关系公证书。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的,提交社会福利机构送养证明。
●收养监护人监护儿童的,提交监护责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收养生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的,提交送养人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送养人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提交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亲属关系公证书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明。
(4)提交相片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正面、免冠红底二寸相片各两张。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红底合照相片各两张。
●被收养人全身四寸生活近照两张。
2、被收养人提交: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身份证、户口部(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3、送养人提交:
●三代血亲送养的,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户口部、结婚证和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弃婴或儿童的,提交《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及审查意见(国内送养)》表,送养孤儿的,按监护人送养提交材料。
●监护人送养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医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被收养人的抚养义务人名单、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意见书、身份证、户口部(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户口部)。
●生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的,提交送养人、被收养人亲属关系公证书,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户口部、结婚证和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收养继子女的,提交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户口部、结婚证、离婚证和婚期内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填表→报批→领证。
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与地点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0750—3871151、387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