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导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江门本地宝(微信ID:jmenbdb)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更多的详情请关注下文↓↓↓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不动产信托依法需要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军队不动产登记,其申请材料经军队不动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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