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失业金一站式领取流程
导语 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39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金申请、每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审核签到、“一对一”就业帮扶、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核定等业务的“一站式”服务,失业人员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
1.待遇享受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及验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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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金核定申请 |
每月资格验证
(签到) |
办理时间 |
每月25日之前 |
每月8日起的连续5个工作日 |
办理资料 |
①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
②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或者网上申报的《社会保险减员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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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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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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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江门市“一对一”实名制就业服务登记表》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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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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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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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
3.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
①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
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②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业务内容 |
重新稳定就业人员 |
自主创业人员 |
办理时间 |
每月25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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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
①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①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②新签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点审核是否已按要求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
②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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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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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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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
⑤申请人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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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没社会保障卡的,请提供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原件和复印件) |
⑥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没社会保障卡的,请提供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原件和复印件) |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江门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失业金】可获江门失业保险金网上办理入口,领取条件/待遇/材料,办理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