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持居住证可办港澳通行证

导语 本文章只用于参考,任何对于本文章的疑问请参照本地公安局的发布的相关条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权益,广东省公安厅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便民利民措施。

  居住证持有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和“其他”签注除外)以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将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的便利,使异地工作、学习、生活的申请人不必往返奔波于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是广东省公安机关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平等一致的出入境管理服务,方便社会公众办事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政策,群众可根据自己实际需要选择最佳的办证时机,尽量选择预约办理,避免不必要的办证拥堵。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江门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居住证】可获居住证网上申领入口,在线办理居住登记、办理指南/地点、照片拍摄回执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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