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关于生育保险应遵循的计划生育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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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的生育子女的措施,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此政策意义在于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兴旺、民族繁荣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实行计划生育有两方面的途径:

  一是未婚青年实行晚婚;

  二是已婚夫妇采用科学的方法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对象: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对象:

  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5、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6、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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