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华侨回国定居恢复户口办理条件/流程/材料

导语 华侨回江门市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需要有相关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同时提交入户申请审批表、个人书面申请书等材料后才能办理。

  华侨回国定居恢复户口

  一、须知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华侨回江门市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并持有侨务部门签发并在有效期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可以申请复户。

  二、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材料清单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书

  3、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4、入户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5、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

  6、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或显示已死亡注销户口的原始户口簿;未婚的自行书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公安机关提供声明书样式)

  7、《声明书》,申请人持有国外居留证及合法身份证件的,在申请入户时需上缴以上证件原件,并填写《声明书》(公安机关提供声明书样式)

  属投靠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的,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被投靠亲属的《居民户口簿》

  2、被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亲属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

  4、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村(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相关《家庭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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