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出生登记入户办理指南(台湾/港澳/国外出生)

导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江门市户籍人员,在台湾、港澳或国外出生小孩要求随父(母)入户的,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江门市出生登记入户。

  台湾出生小孩出生登记

  一、办理须知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江门市户籍人员,在台湾出生小孩要求随父(母)入户的,可以申请在江门市出生登记入户。

  二、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材料清单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入户申请书》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为台湾人士的,需提供台湾的身份证件)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父母一方为台湾人士的,需提供台湾的身份证件)

  5、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6、台湾的新生儿出生证明

  7、新生儿的入境证件

  8、《声明书》,新生儿持有台湾合法身份证件的,在申请入户时需上缴以上证件原件,并填写《声明书》(公安机关提供样式)


  港澳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

  一、办理须知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江门市户籍人员,在港澳地区出生小孩要求随父(母)入户的,经核查在港澳地区未取得身份或居留权的,可以申请在江门市出生登记入户。

  二、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材料清单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入户申请书》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5、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6、港澳地区的新生儿出生证明

  7、新生儿的入境证件

  8、《声明书》,新生儿持有港澳身份证和回乡证的,在申请入户时需上缴以上证件原件,并填写《声明书》(公安机关提供样式)


  国外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

  一、办理须知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江门市户籍人员,在国外出生小孩要求随父(母)入户的,经核查在国外未取得身份或居留权的,可以申请在江门市出生登记入户。

  二、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材料清单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入户申请书》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5、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在国外登记的需提供中文翻译公证书

  6、国外的新生儿出生证明,需提供中文翻译公证书

  7、父母、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非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公证书

  8、《声明书》,新生儿持有国外居留证及合法身份证件的,在申请入户时需上缴以上证件原件,并填写《声明书》(公安机关提供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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