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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3-12 01:41:05
工伤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治疗病历及其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除上述材料,如条件允许,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目击证人书证、现场记录、照片、证人身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单位或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申请工伤认定若属于特殊情形的,应按照《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的填表说明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据。

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二)审查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调查核实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四)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费用:不收费

温馨提示:

办理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台山市上午8: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

(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江门市市直人社局

通讯地址:江门市堤东路93号一楼大厅工伤认定窗口

联系电话:0750-3353402

江门蓬江人社局

通讯地址:江门市丰裕路5号

联系电话:0750-3412667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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