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外来务工人员
4、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等公益服务行业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须在本辖区生活或工作。
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实施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保障对象资格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时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状况;
3.收入状况;
4.住房状况;
5.家庭资产申报表;
6.诚信承诺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清单或受理通告。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个人申报。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一门式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原件(各用A4纸复印一式二份)
2、部门审核。收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各区(管委会)房管局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丈量核实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初审之后,市住建局、市民政联合审批审核通过以后,进入结果公示环节。
3、结果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不符合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及当地政府、房管部门官方网站(或当地的电视、报纸)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4、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一门式服务中心)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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