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导语 根据《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满足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需达到规定时限等含其他条件之一。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辖区内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需达到规定时限;

  4、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有自有房产的常住人口(主要是新市民、青年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及产业园区就业人员,可申请距离城区较远或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来自《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时间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江门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可获公租房APP下载入口、申请指南、公示名单查询入口、申请表、房源、租金标准等。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