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保障租赁房申报条件有哪些?

导语 满足本辖区内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需达到规定时限、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有自有房产的常住人口及产业园区就业人员,可申请距离城区较远或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江门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可知:(实施时间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

  一、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辖区内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需达到规定时限;

  4、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有自有房产的常住人口(主要是新市民、青年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及产业园区就业人员,可申请距离城区较远或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环节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情况后,做出相应处理。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即撤销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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