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公租房什么情况要付违约金?

导语 江门公租房什么情况要付违约金?快跟本地宝一起来看看吧!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江门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可获公租房APP下载入口、申请指南、公示名单查询入口、申请表、房源、租金标准等。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