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校车驾驶资格注销办理指南

导语 校车驾驶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等等情况下,需要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一、办理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为了规范和方便当事人申报,请各当事人按照《指南》办理业务。

  二、流程说明

  第一步:到车管所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发放证件。

  三、材料清单

  (一)材料形式要求

  1、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手写字体应工整、清晰。

  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

  (二)材料目录

  1、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

  2、当事人驾驶证原件,

  3、1寸白底免冠彩照2张。

  四、办理地点:车管所(点击查看)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江门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校车】可获其申领校车驾驶资格申请条件、材料、地点、注销办理指南、车管所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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