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开平规范市区道路车辆停放秩序通告

导语 开平公安交警联合市政、城管、交通、公路、应急消防等部门,重新规划了我市城市道路沿街及社区(小区)机动车辆停车位。各位市民要遵从相关通告的规定。

  关于规范市区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

  各位市民:

  为进一步提升开平侨乡文明旅游城市形象,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加快推进我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进程,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全、有序、规范的良好交通环境和城市面貌,从而倡导文明驾驶、文明礼让、文明出行等文明交通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开平公安交警联合市政、城管、交通、公路、应急消防等部门,重新规划了我市城市道路沿街及社区(小区)机动车辆停车位。现就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1.准许机动车在下列地点停放: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

  (二)城市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三)在设有分类分时停车的路段,可按车辆类型和规定时间停放,但不得占用其他类型车辆停车泊位。

  2.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汽车紧靠行驶方向道路右侧顺序有序停靠,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框边缘;禁止停放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上;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落乘客。

  (二)城区沿街道路路段(路口)有黄色“顺向停车入位”指示路牌提示“顺序停车位置”的,在机动车辆(小汽车)靠边停放时,必须做到驾驶室(车头方向向右前方)一律沿右边停车位的“车框位置内”靠边顺位有序停放。切勿出现一车占两位或停车压线(框内停车)现象,及车头反右向后方、车身“不直”等违规停车行为。

  (三)汽车停放在江堤边的停车泊位,或临时占用江堤停放的,车头统一朝向河面。

  (四)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靠机动车道侧,车头统一朝外,不得占用其他机动车停车泊位。未设停放地点的路段,车辆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在设有汽车临时停靠点的路段上,汽车只准许在临时停靠点停车上下乘客;在其他路段上,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靠路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乘客上下完毕后应立即驶离。

  (六)城区道路街道沿街、市场、社区、住宅小区等预留消防通道并有禁停标志、标识的一律禁止机动车辆停留停放。

  (七)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3.严禁任何个人、商家利用水泥墩、反光锥、地锁、轮胎、广告牌等物品霸占公共停车泊位、占道经营、侵占人行道,擅自设置、施划、损毁、撤除公共停车泊位和路面标志标线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交警、城监部门一经核实,将依法严厉处理。

  4.对不按规定停放且不听从指挥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200元的处理;对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公安交警部门将拖移机动车并依法处理。

  5.本通告即日起施行,用于各路段、社区、小区住宅楼等地段,机动车辆有违规停放行为的,一律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敬请广大驾驶人文明停车、安全出行,为开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出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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