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商转公办理指南
导语 商转公贷款是指江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在还款期内申请将商业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商转公贷款对象
在江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商转公贷款仅限于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原贷款为组合贷款(一部分为商业贷款,一部分为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商转公贷款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贷款。
(二)原商业贷款已还款年限及剩余年限均在1年以上,当前无逾期,且尚未结清。
(三)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仅为该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担保,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借款申请人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
(六)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抵押人与原商业贷款抵押人一致。
(七)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
三、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
(一)先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先自筹资金还清商业贷款,配合受托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及商转公贷款或组合贷款抵押权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以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以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与受托银行一致,且具备住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代办资格。借款申请人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至指定的还贷账户,用于归还原商业贷款部分或全部余额。
四、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填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件原件。
(二)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余额和贷款明细原件。
(三)原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及契税证复印件。
(四)借款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个人信用报告。
五、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一)先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2.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贷款额度并出具同意商转公贷款的审批意见。借款申请人需要使用组合贷款的,向受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受托银行按商业贷款条件进行审批。
3.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配合受托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及商转公贷款或组合贷款抵押权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至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二)以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
以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的,可归还原商业贷款全部或部分余额。
1.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填写承诺书,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2.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贷款额度并出具同意商转公贷款的审批意见。
3.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为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及归还。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至受托银行指定的还贷账户,受托银行在收到公积金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办妥归还原商业贷款手续。商转公贷款或组合贷款与原商业贷款有差额的,借款申请人应自筹资金归还。受托银行在贷款归还后2个工作日内将商业贷款还款凭证及商业贷款余额等材料交公积金中心核对。
5.原抵押权注销。用公积金贷款还清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和受托银行应在贷款归还后20个工作日内办妥第一顺位抵押权注销手续。受托银行可根据借款人委托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将不动产权证交公积金中心核对。
受托银行应当在公积金中心审批后2个月内将申请发放商转公贷款的材料送公积金中心审核。
来源: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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