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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部分区域实行封山管理

导语 结合圭峰山实际,现决定对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部分区域实行封山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部分区域实行封山管理

  一、封山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5 日结束。

  二、封山区域

  圭峰山龙泉生态径(含马仔石、龙窝等周边未开发区域)、大光明径全域,石涧阿婆窿全域。

  三、管控措施

  (一)严格人员管控。封山期间,除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及经批准的应急抢险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禁止进入封山区域。

  (二)严禁一切火源。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汽油、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任何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圭峰山。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烧荒、烧田埂草、焚烧秸秆及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进行祭祀用火、举办篝火晚会等。严禁未经批准的林区施工、动火作业(如电焊、切割等)以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在禁火期内,圭峰山及沿线所有施工单位必须停止一切野外动火作业。

  (三)强化检查巡查。圭峰山将在各重点路口设立森林防火值守点,落实每日值班值守工作。应急、林业、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巡查,落实 “见烟就问、见火就查” 的管控措施。所有护林员将利用北斗巡护终端加大网格化巡查力度。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违反火种携带禁令或野外用火规定的,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闯入管控区域,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产生的救援费用需自行支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破坏防火设施、隐瞒火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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