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公租房最新政策

导语 江门公租房有哪些最新政策?快跟本地宝一起来看看吧!

  第四章 轮候与分配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轮候时间超过3年的,受理单位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资料重新审核,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登记为轮候对象,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轮候登记册,在市住房保障网站进行公示。以下情况依次序拥有轮候优先权或不受轮候限制:

  (一)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复退军人、孤寡老人、中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妇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等特殊保障对象,按照上述次序从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优先选房,同类人员的选房次序按资格公示先后排列;

  (二)依法被政府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单位自主建设、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的企业员工(个人)享有优先配租权利。该类型保障房的分配和管理由保障房项目投资单位实施,并将租住名单、相关租赁情况等向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备;

  (四)在房源不足时抽中轮候号的申请人,在有相应空置房源时,按轮候号的顺序直接配租入住。

  以上符合条件的优先配租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权利。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轮候对象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5日前向轮候对象发出租赁分配通知书,告知分配时间、地点以及拟分配的房源地址;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以公开摇号或电子系统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后公示结果;

  (四)轮候对象通过摇号方式选房并确定房号后,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租赁确认书。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申请人凭租赁确认书及相关证件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房屋的公安门牌号码、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条约;

  (七)承租人已租住公房的,应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30日内退出原租住公房。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轮候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一)未按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其它放弃配租权利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3年核查一次保障对象有关情况,对低收入条件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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