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公租房最新政策

导语 江门公租房有哪些最新政策?快跟本地宝一起来看看吧!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承租人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财产变动等有关情况,对认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可提前解约。

  第三十二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档案、房源信息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三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依法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公共租赁住房住户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个人信息除外。

  第三十四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黑名单公示制度,对以下违法或违约行为定期于住房保障网公示: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承租人有前款所述行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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