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导语 居民医保参保人分别向户籍、居住地、学校所在地或异地务工人员参保所在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并向征收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全年的医疗保险费。

  居民医保缴费办法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户籍、居住地、学校所在地或异地务工人员参保所在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并向征收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全年的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参保缴费),新年度中途原则上不退费,并享受缴费对应年度的待遇。

  新生儿从出生次月1日起,6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从其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但新生儿享受跨年待遇的,应同时缴纳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参加居民医保的,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本市户籍和在本市参保异地务工人员的新生儿、当年本市新入学或转学的非本市户籍在校生、当年本市户籍就业转失业人员(含跨年按规定领取完失业保险金人员)、当年本市户籍职工退休人员、当年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刑释人员和户籍新迁入人员、未参保的本市户籍困难城乡居民、当年申领我市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等特定城乡居民,可年度内中途参加居民医保,并按规定的全年缴费标准缴费,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其中困难城乡居民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自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一)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以下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医疗救助基金等给予资助参保:

  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等。

  3.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

  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

  上述困难人员范围有调整的,按最新公布的范围确定。

  (二)计生优待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补助办法按各县(市、区)原规定执行。如今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本市户籍、持本市居民居住证或在校就读的下列人员(简称中途参保人员)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中途参加居民医保:

  (一)新生儿。

  (二)当年本市新入学(含托幼机构)或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含托幼机构)的学生。

  (三)当年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

  (四)当年退休且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退休人员。

  (五)当年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和市外户籍新迁入人员。

  (六)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

  (七)当年申领本市居民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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