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个税专项扣除大病医疗支出申报

导语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中大病医疗扣除范围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大病医疗支出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2)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扣除方式

  (1)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扣除起止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注意:大病医疗支出在次年3-6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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