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社保缴费基数(最新)

导语 江门市2023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已经公布,新参保的人员江按照此基数缴费进行缴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246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4681元。即上限为24681元,下限为1720元。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1、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1228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4246元。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076元。

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

5、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076元。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

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1228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4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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