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公租房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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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根据需求制定住房保障土地储备计划,确保用地供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房价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求情况,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来源: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二)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
(三)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
(四)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户型合理、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绿色环保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的资金;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实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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