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公租房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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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性特殊行业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保障对象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租赁补贴,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保障对象资格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时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状况;
(三)收入状况;
(四)住房状况;
(五)家庭资产申报表;
(六)诚信承诺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清单或受理通告。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后,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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