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公租房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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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物业管理的,承租人应当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由承租人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如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期满需申请续约的,应在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期满3个月前向原申请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变动情况。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及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
(二)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有正当理由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计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腾退并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计收。
(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因工作调整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及其本人须及时向所在地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后给予原承租人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并由原承租人携带与市区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新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购买社会保险的资料复印件以及本人收入状况等资料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续约手续。延长期满未能办理续约手续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延长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计收。
第三十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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