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公租房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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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租金标准与租赁补贴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套型建筑面积计收。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租金具体标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承租人的家庭人均住房(含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同期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部分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全额计收。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因素、低保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租赁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

  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保障对象,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赁补贴直接在租金中予以扣减;因所需房源不足未能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赁补贴可申请直接发放,并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低收入条件和具体补贴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租赁补贴应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申请人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办理租赁补贴申请和备案手续。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发出书面通知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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